《宁夏回族自治区事故隐患自查核查排查 督查调查验查责任“六查”倒查办法(试行)》政策解读
近日,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《宁夏回族自治区事故隐患自查核查排查督查调查验查责任“六查”倒查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“六查”办法》),现解读如下:
一、《“六查”办法》的出台背景
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,深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“十五条硬措施”和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,压实事故隐患查治责任,着力从全局上、根本上、长远上防风险、除隐患、保安全,按照自治区领导批示要求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《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》,制定《“六查”办法》。
二、《“六查”办法》的适用范围和原则
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自查、核查、排查、督查、调查、验查(验收复查)责任倒查工作。坚持“管行业必须管安全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、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”、“谁主管谁负责、谁审批谁负责、谁举办谁负责”、“谁主管谁牵头、谁为主谁牵头、谁靠近谁牵头”的原则。
三、《“六查”办法》的主要内容
共14条。第一条至第四条,明确了制定目的、适用范围、坚持原则、适用主体;第五条至第十条是主体部分,分别明确了自查、核查、排查、督查、调查、验查(验收复查)的主要内容、实施主体、组织方式及相关要求;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,明确了“六查”责任倒查的启动、对象以及生产经营单位、行业管理和监管部门实施责任倒查的情形、结果的运用,同时提出了探索建立安全隐患“六查”信息化系统;第十四条明确了施行日期。
四、事故隐患“六查”突出以下重点
一是注重上下衔接。严格落实“深”“准”“狠”工作要求,认真贯彻自治区安全生产系列政策文件精神,系统提出安全隐患“六查”重点内容,确保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、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相统一。
二是坚持问题导向。针对部分地区和行业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不够到位、程序执行不够规范、验收复查不够严格等问题,围绕安全隐患“一件事”全链条明确“谁来查、查什么、怎么查”。
三是明确责任主体。压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,明确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自查、排查的责任主体,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。各级人民政府、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是安全隐患核查、督查、调查、验查的责任主体,对“六查”负有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责任。
相关文件:《宁夏回族自治区事故隐患自查核查排查督查调查验查责任“六查”倒查办法(试行)》